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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外出务工常识

1、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的证件?  
答:外出务工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暂居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国家对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② 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③ 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④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饿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签定劳动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定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定劳动合同是出于本人的的愿意,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定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定劳动合同。

② 签定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有些合法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应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定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定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5、什么是劳动法中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所指“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殊的含义。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暂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66号)。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①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② 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③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最低标准)

⑤ 劳动者应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后,需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遇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6、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答: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只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换句话说,劳动者的收入并非都是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①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葬丧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② 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 用人单位执法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③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7、什么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答: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前提下,其所在的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他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称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投资企业等。

8、劳动者应注意最低工资支付中常见的问题?

答: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最低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不得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理由来支付劳动者报酬。

9、外出务工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外出务工者应从三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学习维权知识,提高辨别能力。外出务工者在外出务工前及务工过程中,除要积累一些文化知识外,还要认真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尤其是要学会一些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维权知识,以指导自身对劳动违法侵害行为的识别,以指导自身依法捍卫合法权益。

②走合法受雇之路。外出务工者应带上相关身份证件,依法办理就业手续。务工者被录用时。要到合法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务工者受雇前,应注意对自己雇佣的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格方面进行了解,看其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雇佣者是合法的承包者、发包者,还是非法的承包者、发包者。务工者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承包人、发包人是谁,联系方式]、地址在哪,要有清楚的了解,以便权益被侵害后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防范应告错人而遭波折。务工者在审查用人单位用功主体资格,对方信誉基础上,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与用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书

③面队侵权,理智维权。面队违法者的劳动侵权,务工者应及时依法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或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涕泣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如用人单位为个人,用人单位非法开业,未经工商登记主体不合格等的劳动报酬争议,务工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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